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,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19年7月份行政执法执罚结果。

序号

 

执法相对人

涉案名称

 

发生

时间

 

结案

时间

 

违法违规事实

 

处罚依据

 

处理结果

 

执法人

 

备注

 

1

 

徐兆峰侵犯“大庄园”注册商标案

 

2019/5/13

 

2019/6/13

 

当事人擅自印制“大庄园”注册商标标识,从事商品销售的行为,有商标持有人出据鉴定书(照片)、光碟等在案佐证,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。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一)项规定。

 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商标法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。

 

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对当事人罚款3,000.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 

郭世军

韩朝晖

 

 

 

2

 

伊春市上甘岭区溪水山泉饮用水厂生产的饮用天然水标签不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规定案

 

2019/5/10

 

2019/7/2

 

当事人生产的XS溪水山泉饮用天然水,标签标注的生产许可证为QS230706010171,不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关于食品标签的规定。

 

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二)项、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。

 

处罚结果为:1、罚款人民币5000元。2、没收违法所得:950提×(4元-3.7元)=285元。